2025年12月30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6年1月20日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统筹推进市域一体化运营
苏州全市范围内出租车市域一体化运营是统一大市场的发展趋势,为了稳妥推进全市出租车逐步实现市域一体化运营,《条例》第六条规定了统筹客运出租汽车市域一体化运营,推进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区域、运价政策、车辆技术标准等运营管理的一体化发展。
二、鼓励巡游车与网约车融合发展
为了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推动巡游车、网约车新老业态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条例》第七条规定了鼓励巡游车与网约车两种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经营者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网约车经营者成立品牌化巡游车企业等方式,引导两种业态逐步由"竞争"走向"互补",推动整个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严格规范经营资质管理
从事出租车运营的企业、运营的车辆以及驾驶员的资质条件,对于保障出租车运营安全,保护乘客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第二章系统构建了覆盖企业、车辆、驾驶员三个维度的经营资质管理体系。第十条至第十六条分别对巡游车和网约车的经营条件、车辆条件及驾驶员从业资格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四、加强网约车价格监管
为了规范网约车经营者合理定价,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条例》第十七条明确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网约车经营者在确定或调整计价规则时,必须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公开征求驾驶员、工会、行业协会等意见,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驾驶员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利的法制保障。
五、规范服务树立良好形象
出租车是城市文明的窗口,《条例》聚焦提升行业文明服务水平,从经营者和驾驶员两个层面作出规范要求,推动行业树立良好服务形象。《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鼓励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根据公众便利化、个性化等出行需求,提供高品质、差异化、多样化服务,鼓励提供如电话召车、涉外出行服务、无障碍服务等,满足不同群体的出行需求;第二十条规定了客运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驾驶员在运营时的从业规范,要求驾驶员在运营中做好安全检查、保持仪容整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运营行为,不得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引导驾驶员规范服务、文明运营。
六、加强从业人员关心关爱
为了加强对新业态就业群体的人文关怀,切实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充电桩等配套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第三十条规定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支持经营者为驾驶员办理社会保险;第三十二条则鼓励工会、行业协会等依托各类服务站点开展关心关爱活动。通过一系列规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关爱与支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升驾驶员的职业归属感和幸福感。
七、规范网约车平台监管
为了规范网约车平台和网约车聚合平台新业态发展,维护驾乘人员合法权益,《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网约车经营者和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网约车经营者和网约车聚合平台不得凭借资本优势或者利用算法等排除、限制竞争;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网约车经营者和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合理确定收入分配比例,确定、调整收入分配规则时应当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
八、压实聚合平台主体责任
为了规范和监督网约车聚合平台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维护公共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网约车聚合平台核验、登记网约车经营者,不得为未取得许可的网约车经营者提供网约车聚合服务,督促平台内网约车经营者确保接入的车辆、驾驶员取得相应的许可,发现平台内接入未取得许可的车辆、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告。以及规范平台经营性行为,强化运营安全监管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