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6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相关直属(代管)学校:
《2026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意见》经报请澳门新葡京娱乐城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教育局
2026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招生入学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6年)的通知》(教基厅函〔2026〕8号)精神和省教育厅相关政策要求,现就2026年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强化资源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相关规定,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的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政府法定责任,坚持依照合法固定住所(本意见特指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下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依法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确保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相应的公办学位。统筹考虑人口出生率、城镇化率、人口流动、产业布局、户籍制度改革等因素,建好学龄人口预测数据库,开展学位预测预警。持续巩固全市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5%以内的调控成果。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期房入学实施细则,推动凭符合条件的住房买卖合同及全款增值税发票统筹入学。
二、明确招生范围
各地要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总体原则,根据县域内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与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公办学校划定服务片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片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变化较大等情况的,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划分调整有关文件要求,做好施教区划分调整和校区间资源调配共享等工作。公办学校根据划定的施教区招收学生,统筹做好服务片区内学生的入学工作,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片区内登记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或学校实际办学承载能力的,按照已公示明确的规则录取。民办学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在学校审批机关的辖地内招生,满足审批地入学需求后仍有空余学额的,经市教育局批准可适当扩大范围,原则上不得跨设区市招生。
三、规范招生行为
义务教育学校全面实施免试就近入学,严禁以面试、评测、接收简历等方式选拔学生。实行"公民同招",严禁通过"意向登记""预录取协议""保底录取协议""分班保证协议"等名义变相提前招生。加强招生入学工作规范管理,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严禁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
公办学校采取登记入学或书面通知入学,各类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实验项目以及外语、体育、艺术等特定类型招生经省级审核同意后实施。经审核准予开展的项目,必须提前向社会公示报名条件、招生流程、考察方式及培养方案。录取结束后,须按规定在相应范围内公示名单。青少年足球改革试点地区和学校严格按照规定招生。寄宿制学校的招生方案须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民办学校采取"分类计划、分类报名、分类摇号、分类录取"方式,学校向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校内计划(仅限一贯制学校同一校区)、政策性优抚照顾对象计划、面向社会类招生等分类计划以及各类计划的报名对象范围,各类计划经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区域情况、社会需求、学校发展、生源结构等因素审批后方可公布执行。分类计划中,当该类报名人数未超过该类招生计划的,一次性全部录取;当该类报名人数超过该类招生计划的,所有该类报名人员全部实行该类计划的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校内计划、政策性优抚照顾对象计划录取后仍有空余的,全部转为面向社会类计划。面向社会类计划比例不低于上一年度,政策性优抚照顾对象计划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年实际情况从严控制。民办学校的电脑随机派位招生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具体操作规则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电脑随机派位录取须有公证机构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严格均衡分班
义务教育学校全面实施均衡编班,推进师资均衡配置、学生随机分班,严禁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学校编班方案、过程及结果应向家长公开,主动接受学生家长、责任督学、纪检监察部门等代表监督,确保程序公开透明。编班结果一经公示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坚持标准化办学,遏制大班额现象,杜绝超大班额。民办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不得开设或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
五、保障重点群体
各地要结合"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按照积分入学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具体要求,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机会公平,持续推进公办学校挖潜扩容,不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区域进一步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加大企业外来用工子女入学和转学保障力度。巩固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依法对其开展教育评估认定,明确科学安置方式并予以落实。坚持普校主体,以适宜融合为原则,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安置方式。统筹安排中、重度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残障儿童少年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协同残联等相关单位,通过送教(康)上门、送教(康)进康复机构或残疾人之家等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对因重度失能、需专人护理等原因无法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健全和落实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建立本地农村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群体的入学工作台账,加强关爱帮扶和教育资助,确保应入尽入,常态化做好控辍保学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统筹落实好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等各类优抚照顾对象子女入学工作。做好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来苏人员等各类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
六、加强学籍管理
各地各校要根据学籍管理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将学生信息录入到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强化新生学籍注册审核,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不得将是否具有学籍作为入学转学条件,严禁重复建学籍。规范转学工作,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可按规定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插班生,其招生范围、条件及班额计划须与新生入学一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实行多校划片的区域,同一片内不得转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已达到当年计划招生数的,不得安排学生转入。转入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
七、规范学校收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并免费提供教科书。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严禁在招生环节收取"择校费""意向金",严禁将招生录取与"捐资助学""教育基金"等各类赞助挂钩。严格执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学校私自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或突破已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
八、优化服务措施
各地各校要牢固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完善本地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指引,主动加强信息公开,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报名入学办法和招生方案(含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收费标准等)、咨询监督举报电话等,同时认真做好电话咨询、施教区公示、来访接待等服务工作。落实"教育入学一件事"要求,用好义务教育学校统一招生录取信息平台,推进户籍、房产、居住证、社保、学籍等入学相关信息的互通共享,减少家长填报信息的数量,缩短材料审核周期,提高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制订"教育入学一件事"办事指引清单,推动实施线上报名、材料审核、录取"一网通办",线下业务办理简化表格填写、证明材料提交"只进一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利用数字化手段提供政策解答、报名指引等智能咨询服务。各地要坚持自愿申请、公平公开、就近就便原则,结合招生工作实际制定多孩子女同校就读的具体实施办法,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同一家庭多孩同校就读创造条件,但不得含有自由择校的内容。当双(多)胞胎子女填报的民办学校和计划类别一致时,家长可自愿申请将双(多)胞胎子女作为一个摇号单位进行电脑随机派位(含在各校分类招生计划内)。
九、加强风险防范
各地要建立健全风险排查机制,聚焦报名、录取、分班等关键环节,重点排查政策执行偏差、信息公开不足、网络舆情隐患、突发安全事件等风险点,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前置排查学校办学情况,提前制定应急预案,严防学校突然关停等产生的退费、师生安置等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加强廉洁风险防控,加强对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监督,严防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违纪违法行为。加大舆论引导力度,宣传解读招生入学政策热点问题,引导家长形成合理就学预期;对于不实招生信息主动发声、及时辟谣、释疑解惑;对于泛化炒作"教育内卷"等话题以及攻击抹黑教育政策、教育公平的行为,及时管控处置,全力营造平稳和谐的舆论氛围。
十、强化监督管理
各地要大力推进"阳光招生",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全过程监管,严肃招生纪律,对照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对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全面排查,持续纠治中小学招生中影响教育公平问题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建立和完善招生入学"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的监督机制,强化重点环节和重点信息的审核监督。主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于存在各类违规招生问题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停止办学等处理。对招生问题频发、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地区和学校,严肃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责人责任,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生态。
附件:1.2026年苏州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办法
2.苏州市举报投诉受理渠道一览表
附件1
2026年苏州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招生入学办法
一、入学对象
(一)小学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苏州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苏州市区户籍(含集体户口)的适龄儿童。
3.依据苏州市区积分入学管理办法,达到积分准入要求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4.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苏州市区入学的其他适龄儿童。
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6周岁的儿童(2019年9月1日-2020年8月31日出生)要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或其他有效材料,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特殊需要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初中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苏州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小学毕业生。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苏州市区户籍(含集体户口)的小学毕业生。
3.依据苏州市区积分入学管理办法,达到积分准入要求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4.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苏州市区入学的小学毕业生。
注:年满16周岁〔2010年8月31日(含)前出生〕且已接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再接受初中入学申请。
二、报名办法
(一)公办学校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苏州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市或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在指定时间进行信息采集,根据需要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区公办学校审核资料。小学报名时携带户口簿、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或其他相关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初中报名时携带户口簿、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或其他相关材料)、学籍卡等材料。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苏州市区户籍(含集体户口)但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在指定时间进行信息采集,由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资料,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小学报名时携带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实际居住的相关材料。初中报名时携带户口簿、学籍卡以及实际居住的相关材料。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挂靠用工单位(人才中心)的集体户口,还须提供申报集体户口材料(如劳动合同等)及社保证明。
3.在苏州市区无符合相关规定的合法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其随迁子女要求在市区入读公办学校,须申请积分入学。通过积分排名,其子女已列入入学名单的(包括统筹调剂的),根据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发放的入学准入通知和入学告知书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名。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根据《苏州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办法》执行。小学需提供下列材料:①居民身份证原件;②居住证原件;③出生医学证明原件;④户口簿或家庭关系材料。初中需提供下列材料:①居民身份证原件;②居住证原件;③户口簿或家庭关系材料;④子女学籍卡。
4.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等各类优抚照顾对象子女入学根据有关文件执行。
5.符合公办入学条件、选报民办学校未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家庭户籍、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居住情况以及相关公办学校学位等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对就近、学位匹配"原则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入学。
6.根据《市政府关于聚焦民生补短板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府〔2020〕55号)等文件精神,继续规范实施大学区辐射招生政策。
(二)民办学校
1.选报民办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学校招生范围、报名要求等信息,在符合报名条件的民办学校中选择填报1所,并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网上填报、现场审核以及计划类别确认工作。现场审核时,小学报名携带户口簿、居住证、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或其他相关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初中报名携带户口簿、居住证、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或其他相关材料)、学籍卡等材料。
2.结合苏州城市区划调整工作实际,按照"兼顾历史、平衡资源"的原则,在民办学校招生时,继续将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作为同一招生片区,学生可选择片区内1所民办学校报名。具体报名对象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明确。
3.民办学校采取"分类计划、分类报名、分类摇号、分类录取"方式,当该类报名人数未超过该类招生计划的,一次性全部录取;当该类报名人数超过该类招生计划的,所有该类报名人员全部实行该类计划的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当双(多)胞胎子女填报的学校和计划类别一致时,家长可自愿申请将双(多)胞胎子女作为一个摇号单位进行电脑随机派位(含在各校分类招生计划内),同时派中或同时不派中;若不申请,双(多)胞胎子女按照一人一号规则,分别参加电脑随机派位。
三、地段生认定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实行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基准。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是确定其在何施教区入学的主要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地段生认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学生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二)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三)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一处合法固定住所(核心家庭人均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除外)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多子女核心家庭等情况,其成员数的认定按三口之家计算。
(四)本市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产权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
(五)具有市区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学生,按照以县为主、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由户籍所属区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至所辖公办学校就读。
(六)市区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及父母户口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且长期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的唯一居住地,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原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该合法固定住所可以作为学生施教区认定的依据。
(七)市区户籍学生,其户口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在施教区内无合法固定住所,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相关材料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依法入学: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父母双方户口都不在市区;④孤儿。
(八)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确定以新居住地为依据;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尚未交付的,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依据;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九)随迁子女本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相对就近入学;随迁子女本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产权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相对就近入学的依据;在市区无符合相关规定的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照积分入学管理办法相关政策执行。
(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家庭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信息进行登记,登记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内认定一名地段生(同一核心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具体以各地规定为准。
四、主要工作日程安排
(一)市区积分入学时间安排
3月1日至5月31日,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申请。
6月30日前,公布积分入学学位和准入排名资格线。
7月10日前,公布积分入学准入排名名单。
7月20日前,发放积分入学准入通知及入学告知书。
7月25日前,积分入学统筹调剂。
8月5日至8月31日前,积分入学跨乡镇(街道)再次调剂。
(二)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公办学校入学时间安排
5月29日前,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发布入学公告。
5月29日-6月4日,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信息采集。
6月6-7日(周六至周日),公办小学现场审核材料。
6月13-14日(周六至周日),公办初中现场审核材料。
6月30日起,做好各类统筹入学工作。
8月15日前,发放入学通知书。
(三)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民办学校招生时间安排
5月29日前,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
6月8-22日,民办学校网上报名、现场材料审核以及计划类别确认。
6月26日,组织民办学校电脑随机派位。
8月15日前,发放入学通知书。
备注: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按照本办法实施,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办法和日程安排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制定。
附件2
苏州市举报投诉受理渠道一览表
|
序号 |
区域 |
举报投诉受理渠道 |
开通时间 |
|
1 |
苏州市 |
电话:0512-65224024 邮箱:szsjyjjjc@jiyj.suzhou.gov.cn |
全年 |
|
2 |
张家港市 |
电话:0512-58215343 0512-58123017 |
全年 |
|
3 |
常熟市 |
电话:0512-52773852 0512-52223291 |
全年 |
|
4 |
太仓市 |
电话:0512-53531151 0512-53531152 |
全年 |
|
5 |
昆山市 |
电话:0512-57516860 0512-57723672 |
全年 |
|
6 |
吴江区 |
电话:0512-63986031 0512-63981977 |
全年 |
|
7 |
吴中区 |
电话:0512-65255437 0512-65284615 |
全年 |
|
8 |
相城区 |
电话:0512-85182119 0512-85182127 |
全年 |
|
9 |
姑苏区 |
电话:0512-68728015 0512-68728119 |
全年 |
|
10 |
工业园区 |
电话:0512-66680197 0512-66680189 |
全年 |
|
11 |
高新区 |
电话:0512-68751683 0512-68751672 |
全年 |
抄报: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 办公室,省教育厅。 |
|
|
苏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
2026年5月15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