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审计监督,加大审计结果运用力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近日,苏州市政府出台新修订的《苏州市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并于2019年5月1日正式施行。
范围更加清晰
明确审计机关主要对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使用效益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制度保障更加有力
强化审计独立监督地位,要求审计机关保持客观、独立、公正,不得超越权限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审批和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
依据更加充分
强调计划编制龙头地位,要求审计机关科学制定投资审计中长期规划,每年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重点要求更加突出
明确公共工程审计重点,要求审计机关以服务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投资绩效、保障项目有效落地、促进反腐倡廉为目标开展公共工程审计,重点关注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等宏观层面问题。
整改责任更加明晰
明确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和被审计单位,是履行建设管理职责和审计决定执行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责任主体,对国家建设资金投入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负责。
作用发挥更加充分
加快构建部门协作机制,强调公共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应建立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构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三位一体审计监督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