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职工发生工伤,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待遇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伤残待遇
(一)伤残津贴: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二)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发放生活护理费。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二、医疗待遇
主要包括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费以及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等。
三、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含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除上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用人单位还需承担以下费用: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在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工资福利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三)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