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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确认可让调解协议内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吗?
发布日期:2022-06-02 10:00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问题情景模拟:

小张与公司因为工资支付问题发生了劳动争议,最后在企业所设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张担心公司不履行调解协议,故前往苏州市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进行询问。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四条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当事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审查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其他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第七十七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审查申请后,应当指定仲裁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应当与调解协议的内容相一致。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事项: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二)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三)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四)确认劳动关系的;(五)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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