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情景模拟:
三月春意浓,值此三八国际妇女节之际,我市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接到李女士的咨询,表示自己前几个月刚入职一家企业,后来发现自己怀孕了,现在已怀孕2个月了,想了解一下对孕期女职工相关劳动保护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第二款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第(四)项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工间休息;
第(五)项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