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暂时无法成立业主自治组织的,可以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及时指导推动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