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市现行的《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价规字〔2014〕4号)有关规定,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在不超过24个月的时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70%交纳,优惠期超过24个月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非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优惠措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约定物业费。实行包干制的,业主向物业服务人支付固定物业费,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人享有或者承担。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人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照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部分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由业主享有,不足由业主承担。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如实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将物业费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如实公示。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费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或者公示失实信息的,由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