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重病提取:
(一)提取关系人:缴存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含配偶)。
(二)提取条件:因患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重大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在患病治疗期间(重病治疗费用凭证有效期一年内),以上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三)办理材料:
1、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2、医保定点医院或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
3、医院开具的治疗费用凭证(有效期一年);
4、非缴存人本人患病提取的,须提供与患病者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经同户家庭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医学出生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等可以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相关材料);
5、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邮储、江苏、中信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四)提取额度及次数:
1、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自付和个人自费之和。
2、在患病治疗期间,每年可以提取二次。
(五)办理时限: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办结,实时到账。
(六)办理地点:全市通办(苏州工业园区除外),缴存人可就近办理。
(七)网上办理:不支持线上办理。
(八)代办说明:此业务可由缴存人本人办理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除提供双方身份证件、所办业务需要的申请材料外,受托人为缴存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的,还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经同户家庭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医学出生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为其他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友情提示:
【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严重精神障碍、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老年性白内障、儿童Ⅰ型糖尿病、儿童孤独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家庭病床。(有关"扩大患重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的相关规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