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八条:对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者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在有效期内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领、换领的,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范规定重新核发,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签注的有效期止、行驶范围不变。属于未销售以及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在有效期内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管理所按照第六十条发放新的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