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C6)、中型客车(B1)、重型牵引挂车(A2)、大型客车准驾车型(A1)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A1)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已取得驾驶大型货车准驾车型(B2)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A2)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