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此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应当如何处理?
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的,除《公告》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申请变更前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申请变更后不得再申报办理变更前的出口业务。
二、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因特殊情形确实无法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应当如何处理?
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存在下列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出口未结清退(免)税业务报告表》后,已报告的出口业务无需在变更前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可在变更后继续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一)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申报附送资料、收汇材料,暂时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
(二)已申报出口退(免)税但因税务稽查、出口税收函调等原因,主管税务机关暂时无法办结出口退(免)税的。
(三)申请变更前三十日内已按照变更后经营模式开展经营的。
(四)在主管税务机关首次核准出口退(免)税前发现退(免)税办法备案有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