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过程中官方兽医应当查验以下相关资料和生产设施状况,分两种情况:
一是出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的。
1.查验养殖场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
2.检查生产设施是否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水生动物防疫的规定;
3.查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对于从事苗种生产的);
4.核查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了解进出场、饲料、用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疫苗和卫生管理等情况;
6.核实养殖场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二是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的,官方兽医查验合法捕捞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捕捞记录,并检查临时检疫场地是否符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