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11月10日以苏府办[2014]192号文件印发,自2014年12月10日起实施。现就《办法》的出台背景、制定过程、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家和省对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明确的要求。国务院《规划纲要》中关于建立失信惩戒制度提及8处,明确要求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同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江苏作为先行省份,去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省信用办发文要求各地必须按照省文件精神,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办法。
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周乃翔市长等领导专题听取信用工作汇报,周伟强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许美健副市长率队赴上海学习考察。周乃翔市长在全市推进大会上要求,在整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中,把制度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市政府也将"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作为重要内容列入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
二、制定过程
市有关部门全面梳理了中央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根据国务院《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省文件,起草了《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为使《办法》更符合我市实际,市信用办与相关部门多次沟通,在领导小组会上提交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按照市法制办出台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网络公示和召开相关对象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经过综合以上各方反馈意见并作修改后,报送市法制办进行审核。最后根据审核意见,对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制定的依据
《办法》制定的依据主要是《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等相关文件,并借鉴了无锡、南通、廊坊、杭州等地立法经验。
四、主要内容
1.失信行为分3个等级,给予不同惩戒。《办法》将社会法人的失信行为分为商务领域和政务领域两种:商务领域失信行为是指社会法人在生产、经营、服务中产生的失信行为(共八类),政务领域失信行为是指社会法人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司法当事人的失信行为(共五类)。社会法人失信行为按照其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3个等级,即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分别通过信用提醒、诚信约谈、重点监督检查、减少优惠、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或告知、重点监控、社会公开、撤销或降低评估等级以及禁止评优评先等方式予以惩戒。
2.注重苏州本地实际情况。对比省文件,我市惩戒办法在内容上也做了一定的创新。一是明确了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维护和管理。二是在"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部分,对异议处理程序和信用修复条件都规定得更为具体、更符合苏州实际,并增加了"告知相对人"和"保障数据安全"的相关条款。三是根据市法制办等部门意见:删除了第二章第七条(七)中"违法用工"、第三章第十条(四)的"司法机关"和第十八条中"限制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严格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以及用地审批、矿业权审批等"和"不予批准设立信用担保机构等具有金融类业务的机构"共三条;将第十九条"向社会公开"具体为"通过'诚信苏州网'以及其他相关媒体,向全社会公开披露"。
3.披露失信社会法人"黑名单"。根据《办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行业服务机构等,要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社会法人在日常监督管理、国有产权转让、土地出让、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管理、环境管理、定期检验、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进行惩戒。如撤销荣誉,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限制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实际上,在惩戒中,更加注重各部门联合惩戒,让失信社会法人在各个环节受限。同时,将失信社会法人"黑名单",通过"诚信苏州"网以及相关指定的其他媒体,向全社会公开披露。失信社会法人黑名单有效期7年。
4.失信社会法人整改到位可修复信用。惩戒仅仅是手段,目的是为了帮助社会法人重塑失去的信用。根据《办法》,社会法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信用中心提交异议申请。同时,失信社会法人在整改后,可向相关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对经信用修复的社会法人,相关部门可减轻或免予相关惩戒,并在黑名单、黄名单上予以注明。
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