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新葡京娱乐城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领域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苏州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 2011-07-29 10:49 来源: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访问量: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规划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和轨道交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委副书记、市长阎立于2011年7月11日签署发布政府规章《苏州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为什么要制定《苏州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有什么?

三、《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四、轨道交通谁来管?

五、轨道交通谁经营?

六、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如何筹集?

七、轨道交通规划有什么要求?谁来编制轨道交通规划?轨道交通规划管理有什么规定?

八、轨道交通建设有什么规定?

九、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有什么规定?

十、为什么要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是什么?

十一、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有什么特殊规定?

十二、为什么要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土地综合开发有什么形式?

十三、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有哪些重要规定?

十四、轨道交通乘客有什么义务?

十五、如何应对轨道交通突发情况?

十六、有哪些行为是禁止的?

十七、如何处理危害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行为?

一、为什么要制定《苏州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轨道交通具有用地少、运能大、污染小等特点,是现代大城市优先选择的公共交通方式。根据2007年2月5日国务院正式批复《苏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我市4条轨道交通线路,将形成两纵两横"井"字形布局,线路总长135.3公里,设站105座。目前,我市轨道交通1、2号线工程建设已全面展开,正按照工程建设计划顺利推进。

由于国家对轨道交通还没有专门立法,我市的轨道交通在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为适应我市轨道交通发展形势,当前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政府规章,以明确轨道交通的管理主体、适用范围和管理措施,进而对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综合开发、设施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进行规范,保障轨道交通规划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有什么?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有: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与发改委联合印发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等。同时,借鉴、参考了《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

三、《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第三条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市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综合开发、设施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具体来说,是指2007年2月5日国务院批复的《苏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所确定线路的规划、建设、运营等涉及的相关活动。考虑到昆山市花桥经济开发区正在建设上海市轨道交通11号线延伸段。由于其规划由昆山市规划部门组织实施,建设由省住建厅、上海市交通委共同委托上海市申通集团建设,营运管理由上海市申通集团负责,情况特殊。同时,为了对今后县级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留下更大的空间,《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县级市规划建设的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轨道交通谁来管?

《办法》明确,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轨道交通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轨道交通管理涉及的重大事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承担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规划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轨道交通沿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五、轨道交通谁经营?

目前,我市确定的是苏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实施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综合开发等工作。考虑到今后我市轨道交通公司经营模式可能发生变化,《办法》没有规定轨道经营单位的具体名称,直接明确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综合开发工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从事土地综合开发、商业、广告等经营活动。

六、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如何筹集?

考虑到轨道交通建设资金量大,《办法》第七条规定,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纳入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平衡方案范围内的土地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轨道交通建设。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经营轨道交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七、轨道交通规划有什么要求?谁来编制轨道交通规划?轨道交通规划管理有什么规定?

《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轨道交通规划方面的要求。《办法》明确,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铁路、公路和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详细规划以及相关的专项规划。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详细规划,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的控制管理。国土部门在办理与轨道交通建设有关的土地出让、划拨手续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将轨道交通出入口、风亭和冷却塔等辅助设施的用地一并纳入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供地范围。

八、轨道交通建设有什么规定?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符合保护周围的建(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规定。市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九、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有什么规定?

《办法》明确,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试运行,试运行不少于3个月;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试运营,试运营不少于1年。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并报有关部门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十、为什么要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是什么?

为保证轨道交通规划、建设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办法》设立了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并明确了保护区的范围。

《办法》明确的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分为规划线路的控制保护区、在建和建成线路的控制保护区;同时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设立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

对于规划线路,控制保护区的范围是:以轨道规划线路中线为基线,每侧宽度60米;规划有多条轨道交通线路平行通过地段,经专项研究确定。

对于在建和建成的线路,控制保护区的范围是:(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二)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三)出入口、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冷却塔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四)轨道交通过江、河、湖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设立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是:(一)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外边线外侧3米内;(四)出入口、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冷却塔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五)轨道交通过江、河、湖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十一、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有什么特殊规定?

《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提出明确要求: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有关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在施工前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施工过程应当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安全监控;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以及已经规划批准的或者对现有建筑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从而从源头上加强对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

十二、为什么要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土地综合开发有什么形式?

轨道交通建设投资大、运营成本高,而轨道交通建设占用大量土地,利用轨道交通建设时机一并做好综合开发、实现土地利用和再利用非常必要。因此,《办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与轨道交通相关的土地综合开发问题。

《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明确了三种土地综合开发形式:一是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时,可以一并进行的与轨道交通设施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必须统一实施的综合开发;二是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结合轨道交通的综合开发。三是在轨道交通车站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土地的综合开发。

十三、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有哪些重要规定?

轨道交通事关公众利益,体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为保障轨道交通的顺利运营,《办法》在规范运营管理、提高客运服务质量,确保乘客合法权益方面作了较多规定。一是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或标准,并建立监管考核制度。"二是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做好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使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三是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在车站、出入口、通道设置乘车、疏散、安全、消防等各类导向标志,保持导向标志的正确、清晰、完整。四是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车站或列车车厢内配置灭火、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完好和有效。五是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票价相协调。轨道交通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四、轨道交通乘客有什么义务?

《办法》对乘客的义务也作了相应规定。如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乘客进出站、乘车应当遵守乘车规则和公共秩序,爱护轨道交通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精神病患者、智障者、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健康成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同时,乘客也不得违反《办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规定。

十五、如何应对轨道交通突发情况?

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涉及面都很广,安全性要求较高,为此,《办法》单设一章"应急处理",对如何应对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过程可能出现的事故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明确市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预案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在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同时向社会公告。

十六、有哪些行为是禁止的?

为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办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还规定了二十二项禁止性行为。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行为:(一)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二)损坏列车、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备设施;(三)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警示标志和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以及防护监视等设备;(四)其他危害、损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行为。第四十三条规定: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列车;(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三)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四)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它设施投掷物品;(五)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等;(六)强行上下车;(七)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进站乘车;(八)携带自行车、充气气球等物品进站乘车;(九)携带畜禽和猫、狗等动物进站乘车;(十)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或高架线路两侧,修建影响司机了望的建筑物、设施或者种植影响司机了望及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备设施与行车安全的植物;(十一)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第四十四条规定: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四)未经批准从事销售活动、派发印刷品;(五)其他影响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周围堆放杂物、摆设摊点、乱停车辆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动。禁止在风亭、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十七、如何处理危害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行为?

《办法》第七章共七条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对于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施工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制定、未实施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拒绝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控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建设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做好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影响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二)未建立运营管理、安全检查、投诉受理等制度的;(三)未制定、未落实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五)未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或者未按照规定在车站、出入口、通道设置导向标志的;(六)擅自停止线路运营、部分路段运营,停运未向社会公示的;(七)未按照规定要求报送运营统计数据资料的;(八)未按照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标准的其他要求提供服务的。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可以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一)损坏列车、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备设施的;(二)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警示标志和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以及防护监视等设备的;(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区域的;(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的;(五)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它设施投掷物品的;(六)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等的;(七)在风亭、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太阳城集团官网 易世博 迈博体育 BG大游集团 欧洲杯下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