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含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办法》),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2015年7月31日,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本《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拓宽了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路径,将有利于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提供更多"适销对路"的产品和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二、社会力量能不能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概念是什么?
答:社会力量能够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提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该《意见》的出台为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了政策依据。
本办法所称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文化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相关费用。
三、谁可以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答: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公共文化服务的购买主体是苏州市文广新局及下属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例如:苏州市文广新局、苏州市文管办、苏州博物馆、苏州图书馆、苏州市公共文化中心等单位可以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四、可以向谁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答: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一)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二)依法在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机构;(三)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四)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五)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五、公共文化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一)承接主体是各类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在参与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社会信用与商业信用记录良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承接主体是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的,应当具备的条件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所必需的设施和专业技术能力;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用与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可以向社会力量购买哪些公共文化服务?
答:《办法》及指导性目录中规定了可以向社会力量购买的七大类四十三项公共文化服务。具体包括:(一)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二)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四)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与管理;(五)社会文化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六)公共文化管理服务;(七)提供其他需要政府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
《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具体明确了可以向社会力量购买的上述七大类四十三项公共文化服务。
七、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资金来源?
答:《办法》第八条规定了,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并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
八、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订立怎样的合同来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答:《办法》第九条规定了,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方式可分为政府采购和定向委托。《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合同可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多种形式来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九、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项目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项目金额、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日常跟踪监管、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标准等内容。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为一年。其中经常性服务项目,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合同履行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质、保量、按时履行服务内容,严禁服务转包、分包行为。
十、如何保证信息公开制度?
答:《办法》第十条规定,购买主体应根据《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年度购买具体目录清单,并逐步建立完善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在不同阶段及时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购买服务具体要求、定价标准、绩效评价方法及监督考核办法,履约情况及日常监督考核情况,履约验收情况与绩效评价结果等等。
十一、如何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进行监管、评估?
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购买主体负责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包括履约情况及履约结果的运用情况。验收时可以邀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验收结果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作为付款的重要依据。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建立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绩效评价综合评审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编制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二、《办法》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建立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对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计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取消再次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