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7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苏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苏府办〔2014〕217号),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以下简称《复函》)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市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苏州市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共同制定了《苏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二、业务范围
申请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三、申请条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苏州市(含所辖县(市)、区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六)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总收入的50%。
四、申请办法
(一)每年初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时间。原则上每年2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月和8月,自申报开始至公示结束原则上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向所在县(市)、区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科技局会同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县(市)、区科技部门统一将纸质材料连同电子版报送市科技局。
五、享受政策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通知》和《复函》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