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制定的依据主要是《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100号)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等相关文件,并借鉴了无锡、南通、廊坊、杭州等地立法经验。
四、主要内容
1.失信行为分3个等级,给予不同惩戒。该《办法》将自然人失信行为分为商务服务领域失信行为、社会服务领域失信行为、社会管理领域失信行为和重点职业人群失信行为。自然人失信行为也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即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分别通过信用提醒、诚信约谈、重点监督检查、一定范围内公示或书面告知以及暂停社会福利、补贴和优惠政策等方式予以惩戒。
2.注重苏州本地实际情况。对比省文件,我市惩戒办法在内容上也做了一定的创新。一是明确了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维护和管理。二是在"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部分,对异议处理程序和信用修复条件都规定得更为具体、更符合苏州实际,并增加了"告知相对人"和"保障数据安全"的相关条款。三是根据市法制办等部门意见:减少了第三章第三节第十九条"被法院判处管制或者拘役的"、第三项中"司法机关";第三章第四节增加了第二十二条"被录入最高人民法院试行被执行人名单的"。
3.披露失信自然人"黑名单"。我市将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列入失信黑名单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有效期5年。根据《办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行业服务机构等,要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自然人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格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进行惩戒。如撤销荣誉,取消相关职业资格,禁止报考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限制参加政府主导的各项招标等。
4.加强对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对列入黑名单的重点职业人群,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依法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重新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业资格;对社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以取消或者减少对社会法人的优惠政策支持和财政经费补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政府部门组织招投标时,可以限制或者取消社会法人参加投标的资格;取消参加各项评比的资格,取消各类评审、监审资格等。
5.失信自然人整改到位可修复信用。根据《办法》,自然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信用中心提交异议申请。同时,失信自然人在整改后,可向相关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对经信用修复的自然人,相关部门可减轻或免予相关惩戒,并在黑名单、黄名单上予以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