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新葡京娱乐城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领域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苏州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 2011-12-23 15:00 来源: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访问量:

一、我市为何要制定《苏州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我市制定本《办法》的立法依据有那些?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

四、《办法》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职责?

五、为什么计量器具需要强制检定?

六、民用四表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有哪些?

七、关于计量器具的制造、使用?

八、计量技术机构的设定需要的条件及禁止性规定?

九、如何规范贸易计量和能源计量的监督管理?

十、行政机关如何实施计量监督?

十一、违反计量监督管理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一、我市为何要制定《苏州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计量工作直接关系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是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均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颁布,二者在颁布实施后虽然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发展,计量法律关系不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随着我市贸易计量结算量的增加,计量服务机构的迅猛增加,社会及民众对计量活动的监管要求越来越高,《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己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商品量计量、集贸市场计量没有明确规定。商品量的准确与否,对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以及大宗商品交易等方面的影响很大。计量器具的准确与否以及计量器具使用者的行为是影响商品量的两个主要因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活动日趋频繁,一些不法生产、经营者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在商品量值方面弄虚作假损害消费者权益,更有不法经营者把缺秤少量作为主要的利益增长点。特别是农贸市场、超市中零售商品缺斤短两的问题,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与标注不符的问题,加油站克扣加油量的问题,水、电、燃气、供热计量纠纷等,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时有发生。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出台较早,调整对象侧重于计量器具管理,对市场经济主体的规范涉及甚少,使这些商品量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力的打击。

二是对能源计量没有进行规范。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出台,《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的制订,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加快,国家对节能减排工作越来越重视,能源计量是节能减排的重要技术基础性工作,我市又是用能大市,很有必要对能源计量进行规范。

三是对计量服务机构的法律主体地位没有明确认定。过去量值传递强调从上至下被动进行计量检定,而现在市场主体要求由下至上主动进行量值溯源的情况越来越多。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逐步开放技术测试服务市场,大量的计量校准服务机构进入我市,为有关企业提供校准服务,但由于对计量校准服务的监督管理缺乏法律依据,计量校准服务市场无序竞争的情况较为突出,亟待规范。

四是对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缺乏惩治的法律依据。如私自开启计量器具封缄、破坏计量器具铅(签)封的问题,在制造、修理、使用过程中为计量器具加装作弊装置或者功能的问题等。由于现有计量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致使这类严重的计量欺诈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打击。

综上所述,为规范我市计量行为,保证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建立诚信消费环境,迫切需要制定符合我市地方特色的《苏州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二、我市制定本《办法》的立法依据有那些?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质监总局《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同时借鉴、参考了《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宁波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城市法规、规章。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上位法规定和实际监督管理的需要,将《办法》的适用范围通过列举的方式进行界定。《办法》草案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校准,制造、修理、进口、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办法》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职责?

《办法》明确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全市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由于计量监督涉及相关部门和各行各业,《办法》同时规定:经信、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商务、文广新、卫生、环保、计生、安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计量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计量法律法规宣传,引导本行业单位和人员诚实合法经营,规范计量经营行为。

五、为什么计量器具需要强制检定?

在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的今天,在经济核算和贸易结算中涉及到计量的当事方都强烈要求国家对关系买卖双方经济利益的计量器具实行强制管理。在现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管理基础上,借鉴其他省市已经实施的管理经验,《办法》对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范围和管理手段进行了强化。一是扩大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范围,《办法》将行政监测、司法鉴定等方面的计量器具列入管理范围;二是强化了使用单位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义务,《办法》明确,所有使用单位和个人对实行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应登记造册,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申请周期检定。

六、民用四表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有哪些?

依据《国务院关于推行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意见》(国办发[1999]72号),水表、电能表、煤气表、热能表等“民用四表”在安装使用前应当进行首次强制检定的规定,《办法》明确了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量表(计)等计量器具经营者申请首次强制检定和到期轮换的法定义务,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安装使用。为进一步明确计量检定的误差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办法》规定:按批送检的计量器具,该批平均误差应当小于或者等于零;平均误差大于零的,应当判定该批为不合格。

 七、关于计量器具的制造、使用?

一是强化制造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制造计量器具应当取得相应许可;二是强化委托制造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委托制造实施许可证管理的计量器具,被委托方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委托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并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三是强化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办法》对计量器具修理、进口、销售、使用过程中,为计量器具加装作弊装置(功能),私自开启检定封印、破坏检定封缄等问题进行了相应规范。

八、计量技术机构的设定需要的条件及禁止性规定?

计量技术机构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部门所属或者授权建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另一类是计量校准机构。其中,计量校准机构是参照国外的通行做法设置的,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量值传递体制改革的需要。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对计量检定机构已有明确规定,但对计量校准机构,国家、省目前都没有相应的规定,而校准服务市场又相当活跃,目前苏州地区已经有三十余家校准服务机构,每年经营产值达上千万元,但是由于缺乏相关规范,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此,《办法》对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计量校准机构备案、校准机构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要求以及禁止行为作了专门规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校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体系;(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职业资格人员和管理人员;(五)有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校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或者其他分支机构等非独立法人组织,不得以自己名义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第十九条明确:校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一)法人登记证明;(二)计量职业资格人员名册及其资格证书;(三)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四)计量认证证书和实验室认可证书。备案内容变更的,校准机构应当在30日内重新备案。第二十条规定:校准机构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校准规范或者校准方式,并向委托人出具计量校准报告。校准机构将校准项目部分转包给其他机构的,应当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并在计量校准报告中注明。第二十一条明确:校准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计量校准服务;(二)出具虚假计量校准报告;(三)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标准器具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四)指派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开展计量校准服务;(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九、如何规范贸易计量和能源计量的监督管理?

一是强化对民生计量的监督管理。近年来,贸易结算商品量不准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办法》草案增加了加油站(加气站)、眼镜制配、房产交易、水电气热结算等与民生关系密切的计量器具管理规定。特别是对农贸市场的计量器具进行了单独规定,将已经实施的农贸市场“统一配置、统一管理、统一检定、统一轮换”的管理模式以规章的形式加以固定,明确农贸市场主办者应当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无偿提供给经营者使用。经营者应当对配置、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保管,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封缄,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二是强化对能源计量的监督管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节能减排工作越来越凸现重要性,而能源计量是企业加强能源管理、提高能源管理水平的重要基础,是政府依法实施节能监督管理、评价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的主要依据。因此,《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和能源计量的国家标准,在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进行了规范。

十、行政机关如何实施计量监督?

由于计量监督管理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在实践中应当突出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重点领域,因此《办法》明确了对与国民经济以及生产、生活、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医疗卫生、集贸市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安全、环保、交通运输、通信、商品房等领域的商品和服务计量行为以及行政执法中的计量行为进行重点监督。同时,规定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检定和校准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对检定、校准活动进行计量比对等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的措施、争议处理等内容。

十一、违反计量监督管理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办法》区分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根据其危害程度轻重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二)委托制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计量器具,委托合同未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三)校准机构开展校准服务,未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变更未重新备案的。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修理后未重新检定投入使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加装作弊装置(功能);(二)销售、使用无厂名厂址,无计量检定合格印、证,无许可证标志、编号的计量器具;(三)伪造或者提供、使用伪造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证书;(四)伪造、冒用、转让、出借、出租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检定机构以计量校准服务取代强制检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校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计量校准服务;(二)出具虚假计量校准报告;(三)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标准器具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四)指派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开展计量校准服务;(五)转包部分校准项目未在计量校准报告中注明。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贸市场主办者未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隐匿、转移、处理、损毁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封存和扣押的物品及其他相关证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澳门威尼斯人网上赌场 太阳城官方网站 万博max手机客户端下载 澳门皇冠官方网站 足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