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为了更好的宣传实施这部法规,2013年12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了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苏州市规划局局长凌鸣就《条例》的主要内容作了解读,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凌鸣:古村落是镶嵌在姑苏大地上的一颗璀璨明珠,是先人为我们留下的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苏州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古村落的保护,市政府于2005年6月8日颁布实施政府规章《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办法》,《办法》实行八年以来,我市的古村落保护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由于《办法》制订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我市古村落保护的现状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今年我市通过制订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从古村落的认定和规划,古村落保护资金筹集,古村落内古建筑抢修和流转,古村落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具体规定,必将推动我市古村落保护工作不断向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记者:《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凌鸣:《条例》一共分5章、34条,主要规定了6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古村落申报认定和保护规划编制
《条例》第三条明确了古村落的定义和条件,并且在第九条、第十条对古村落申报、认定程序作了规定。为了与相关上位法相衔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应当优先从已经公布的古村落中推荐、申报。
保护规划对古村落的保护至关重要,科学合理的保护规划,是一切保护工作的起点和基础。《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对古村落保护规划的编制、主要内容、批准、修改、公布进行了规定。
二、明确了古村落保护原则和各主体职责
古村落保护与单体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古村落保护更要强调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古村落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鼓励原居民在古村落中居住、生活。因此,《条例》第四条结合古村落保护工作特点,突出了整体保护的原则,同时规定了抢救第一、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等原则要求。
《条例》第五条明确市、县级市(区)政府职责,第六条对部门职责进行了具体化,并且明确了由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分别对镇政府、村委会在古村落保护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三、规定了多渠道筹集保护资金
由于缺乏保护资金,大部分古村落目前只是处于控制保护状态,没能得到整体修复。而古村落所在镇、村,经济实力较为薄弱,无力承担高昂的修复费用。所以《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分别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古村落的投入和扶持,按照一定比例安排落实古建筑抢修修缮和古村落日常保护经费,列入各级财政的年度预算。同时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采用出资、捐资、捐赠、设立基金或租用古建筑等方式,参与古村落的保护和利用。
同时,考虑到古村落分布的不均衡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还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村落保护奖励机制,并重点支持和推动任务较重的镇、村的古村落保护工作。
四、规范古村落内的建设活动和风貌整治
古村落保护中,必须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区分了重点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对不同区域制定了不同的建设规范;第二十六条对古村落内如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作出了规定。为了提高人居环境品质,《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明确,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古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并在《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古村落保护规划和古建筑抢救修缮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时完成古村落风貌整治和古建筑抢救修缮工作。
五、规范古建筑的流转、移建
古建筑流转问题是当前古村落保护工作中的又一瓶颈问题。古村落中的古建筑大多是因历史原因和继承关系取得的。但相关上位法对继承登记后,如果涉及征地拆迁时怎么处理古建筑没有相应特殊规定,对涉及多个不同身份继承人的怎么安排宅基地也没有特殊规定。因此,《条例》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角度,解决古村落中古建筑的产权流转问题。《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古村落内的古建筑、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方式流转,或者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依法出让。政府可以通过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方式,收购古村落内的古建筑、房屋的产权,古建筑、房屋原住户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可以安排宅基地建房。这是《条例》的一大亮点。对于非古村落内的零星古建筑,《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迁移到古村落中实施保护,这样既有利于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和活化利用,又可解决古村落中局部建筑风貌不协调问题。
六、建立古村落保护长效机制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古村落保护的长效机制,要求规划部门会同文化、建设等部门建立古村落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古村落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进行动态监测,并对古村落保护利用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各级政府还必须定期向同级人大汇报古村落保护工作,接受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立古村落保护监督员制度,古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聘请古村落保护专家、居民任监督员,加强古村落保护的社会监管。
记者:我一直非常关注古文化和古村落,特别是古村落,在市政府法制办就《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时候,我提了一个建议,就是能不能把古村落的古建筑征为国有或推进产权流转,正式出台的法规里面已经吸纳了这点。现在我担心的是可操作性问题,相关的操作细则制订的进展情况现在是怎么样的?
凌鸣:《条例》第23条明确了古村落的古建筑,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方式流转,或者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依法出让,这个土地出让的收益还是用于古村落的保护。因为施记者也是全程参与了古村落保护条例的制订过程,所以他对这块还是比较担心。市政府在2012年已经出台了《关于保护古村落的实施办法》,这里面也明确了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怎么来操作的程序也有,我们在实际调研过程中,也已经发现有几个城市按照实施办法在进行操作了。所以,我相信,随着古村落保护条例的正式实施,包括工作当中的实际操作,这个工作应该有一个很好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