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2013年12月,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下发《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各阶梯水量和水价提出了原则性要求;2014年5月,省物价局、住建厅结合江苏省实际下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我省阶梯水量设置为三级,第一、二级阶梯水量按覆盖85%、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第一、二、三级阶梯基本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要求在2015年底前落实到位。
二、工作进展
今年上半年,苏州市物价局积极开展了前期调研和成本监审工作,科学制定了居民水价改革听证方案并上报市政府,依照市政府要求,7月30日我局启动了听证程序,12月8日依法召开了水价听证会。从听证会反映情况看,各听证会参加人对阶梯水价改革表示理解和支持,认为阶梯水价方案实施对居民基本生活支出影响不大,同时希望供水企业加强水质管理,真正体现"优水优价"。民政部门建议将持有城乡五保供养证的散居五保人员纳入补贴对象。会后苏州市物价局形成了最终方案,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改革方案
1.阶梯水量。阶梯水量设置为三级,第一级水量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级水量控制过度用水。结合市区近三年居民实际年均用水量状况,第一、二级阶梯水量按照覆盖89%、96%居民家庭用户的年均用水量确定,即由原每户每年240立方米、420立方米(含420立方米),现调整为216、300立方米(含300立方米),第三级阶梯水量由原每户每年420立方米以上,现调整为300立方米以上。
2.阶梯价格。按照不同阶梯的保障功能,第一和第二级保持适当价差,第三级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抑制不合理消费。市区阶梯水价由原来按照终端水价1:1.5:2的比例计算,调整为按基本水价1:1.5:3的比例安排。调整后,市区居民生活用水第一、二、三级到户价分别为每立方米3.2元、4元和6.42元。
3.计价单位和计量缴费周期。以户籍人口4人(含4人)为计价单位,为适当解决"一户多人口"用水问题,对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在户籍人口4人(含4人)用量的基础上,每增加1人,各梯次按每人增加年用水量54立方米依次调整。用户可凭户口簿(本)、居住证或所属街道(社区)证明,经供水企业确认后执行。考虑到春夏秋冬用水调节平衡,确定以年度为计量缴费周期。
4.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根据国家、省的政策要求,水价标准按高于第一级阶梯价格水平确定。即市区对不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以及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福利院、养老院、社区服务设施等,在第一阶梯价格水平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2元,按每立方米3.40元执行。
5.实施范围和执行。这次市区居民生活用自来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范围为市区(不含吴江区)。实施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除市自来水公司由市定价外,其他相关区按照同城同价、同质同价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报经当地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同步组织实施。
四、配套措施
1.落实困难群体优惠政策。对市区持有总工会颁发的《苏州市区特困职工救助证》、民政部门颁发的《苏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对象以及持有城乡"五保供养证"的散居五保人员,实行每户每月7立方米用水补贴。
2.加强对供水企业监督检查。督促各供水企业认真做好供水管网改造和深度处理运行管理,严格执行质量标准,着力提升水质水平,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同时强化成本约束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推行企业成本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提高便民服务水平。供水企业要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加强与民政等部门以及街道社区的协调配合,切实做好"一户多人"用水申请和困难群众优惠减免办理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为用户提供用水信息查询和告知服务,指导或提醒用户合理用水。要健全快速抢修等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实际问题。
4.做好宣传舆论引导。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正确解读水价调整的政策及意义,争取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加大节水宣传,倡导节约用水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节水的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