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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解读

时间: 2011-09-07 14:00 来源: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访问量:

为了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市委副书记、市长阎立于2011年8月23日签署发布政府规章《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三、《办法》对流动人口是如何界定的?

四、到外地的苏州人的计划生育怎么管理?

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是流动人口的户籍地管还是现居住地管?

六、为什么《办法》用较大篇幅规定了很多主体的职责?

七、各级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什么职责?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承担什么职责?

九、除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外,其他部门有没什么具体职责?

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什么职责?

十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什么职责?

十二、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面有什么责任?

十三、已婚育龄妇女向谁提交婚育证明?

十四、什么是管理服务卡?怎么办呢?

十五、管理服务卡有什么用处?

十六、生育服务登记如何办理?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近年来,随着我市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我市的流动人口呈不断增长的趋势。2010年我市登记流动人口624万人,居全省各市之首,与户籍人口接近1:1。流动人口在对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极大增加了计划生育的管理难度。主要体现在:一是流动人口数量多,流动性大,涉及面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序、有效管理难度大;二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意识比较淡薄,生育和避孕节育情况难以掌握,违法生育现象较为突出;三是人口和计划生育问题综合治理的格局尚未完全确立,有关地区和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理顺。

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主要表现为:

第一,制定《办法》是积极应对当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现状的需要。2008-2010年流动人口在苏出生总量连续三年超过户籍人口,其中二孩及以上孩次占51%,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如此庞大的流动人口数量、违法生育占比和出生人口结构,给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严峻挑战。作为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示范市、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市、全省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市,我市必须依法有序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职责履行、经费保障、人员配备、执法队伍建设以及服务管理的主体、对象、程序、授权等方面都要做到于法有据。

第二,制定《办法》是将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验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需要。近几年来,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立足于改革创新,积极探索,积累了一系列好的经验和做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始终位列全省乃至全国前列。2004-2006年,实施“新苏州人三年计划”,初步建立了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信息采集、工作体制和基层一线协管员队伍;2007-2009年,实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整治集中行动,形成了以联席会议为标志的综合管理机制、免费服务加奖励为特点的公共服务机制、基于社区和部门共建的信息共享机制、专项整治与常态管理相结合的联合执法机制,建立了管理服务卡制度、有奖举报制度、双向协作管理制度等具有苏州特色的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系。这些好的经验和创新成果,需要上升到地方立法层面加以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制定《办法》是进一步推进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2007-2009年的三年专项整治集中行动取得了“两减少,五增加”的明显成效。“两减少”是指,流动人口总量增多,但计划外怀孕人数逐年减少;流动新生人口超过户籍新生人口,但违法生育人数逐年减少。“五增加”是指,落实补救措施人数逐年增加,违法生育立案查处逐年增加,打击查处“两非”案件逐年增加,持证率明显增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经费明显增加。但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三低一高”,即“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补救措施落实率低、违法生育查处率低、持证率低、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现象还没有根本改变;居住地为主的服务管理、统筹协作的长效工作机制亟待确立。

因此,当前我市十分有必要制定《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组织、单位以及个人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职责、权利、义务等,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提升我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快速发展,为我市建设“三区三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借鉴了《无锡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法规。

三、《办法》对流动人口是如何界定的?

流动人口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流动人口包括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狭义上只限定为流入人口。我市作为流入人口大市,对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和难点,故采用狭义概念更贴切我市管理的实际。同时,为使流动人口各项管理工作相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办法》在对流动人口的界定时,也注重与我市居住证制度管理对象保持一致。为此,《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居住在本市的成年育龄人员。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在本市居住、预期将离开的人员除外。”

四、到外地的苏州人的计划生育怎么管理?

对于我市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目前,我市是将其作为户籍人口管理的。具体的管理措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同时《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也作了详细规定。

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是流动人口的户籍地管还是现居住地管?

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四条明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因此,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的户籍地、现居住地都要管,但是以现居住地为主。

六、为什么《办法》用较大篇幅规定了很多主体的职责?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需要各级政府统筹协调、各部门密切配合,各相关组织、用人单位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办法》是一个工作办法,制定《办法》的目的旨在通过明确各级、各层次的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局面,以更有效地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故《办法》从第五条至十三条,用了较大篇幅来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职责。

七、各级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什么职责?

对于政府职责,《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作了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以常住非本市户籍人口为基数,按照本市户籍人口标准纳入财政预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按照流动人口规模予以配备。”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承担什么职责?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因此,《办法》第六条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二)拟定并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检查考核及奖惩办法;(三)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健全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做好信息交互、层级监控和个案通报等工作;(四)加强基层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合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协作,协调解决服务和管理问题;(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同时,《办法》还明确,“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九、除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外,其他部门有没什么具体职责?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办法》第七条明确了对于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办法》第七条明确了公安、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民政、城管执法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的职责。具体为:“公安、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民政、城管执法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公安部门负责流动人口信息的采集、更新和注销;在居住证办理及年度签注时,核对、更新流动人口婚育情况;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二)卫生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医疗机构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项目;负责流动人口围产期检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等信息的采集;依法查处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采集流动人口就业信息,推进流动就业人口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事业;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政策纳入就业培训;监督流动就业人口婚、产假的落实情况;(四)城管执法部门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违法行为;(五)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教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婚姻登记、入园入学和营业执照时,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什么职责?

在工作实践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方面的很多具体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因此,《办法》对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作出规定的同时,《办法》第八条着重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统筹协调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等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三)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奖励和优待政策;(四)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和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五)健全现居住地和户籍地之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婚姻状况、怀孕生育、计划生育措施等信息,通过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反馈计划生育信息;(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什么职责?

《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同时明确了具体工作。具体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集、核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二)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节育联系单等;(三)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告知流动人口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以及可以免费享受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服务项目和奖励、优待政策等;(四)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十二、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面有什么责任?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职责,具体为:“(一)确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依法落实生育保险、奖励优惠和休假待遇等;(二)聘用已婚育龄妇女时,应当查验婚育证明或管理服务卡,对无婚育证明或管理服务卡的,应当督促其办理;(三)配合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展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四)发现育龄妇女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或者生育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十三、已婚育龄妇女向谁提交婚育证明?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已婚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向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十四、什么是管理服务卡?怎么办呢?

管理服务卡制度是建立具有苏州特色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已成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核心制度。《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市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管理服务卡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开展计划生育政策宣传,落实责任承诺,实施信息管理和生育管理,提供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和奖励、优待。”

《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已婚育龄妇女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婚育证明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管理服务卡。符合办理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予以办理。

十五、管理服务卡有什么用处?

流动人口凭管理服务卡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服务项目的同时,可以享有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孕前优生检查、产前优生指导等政策优待和公共服务项目,这既体现国家规定要求的标准性,又强调苏州率先增项扩面的创新性,有效保障了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实施以来深受流动人口欢迎。《办法》第十六条作了具体规定:(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等知识普及活动;(二)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免费享受本市规定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服务;(四)享受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奖励;(五)其他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和奖励帮扶。

十六、生育服务登记如何办理?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在本市生育第一个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办理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身份证、居住证;(二)结婚证;(三)女方婚育证明或管理服务卡,男方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在本市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出示女方户籍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再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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