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12月25日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1月18日以第163号政府令公开发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苏州是全省首家以政府令下发的设区市,《办法》的印发标志着苏州市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一、起草背景
2017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第675号令)(以下简称《条例》)。2020年12月,省政府印发了《江苏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43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条例》和《实施办法》首次以法规的形式全方位明确了政府、社会、公民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责任,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领导。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和省政府《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苏州市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体系建设,根据苏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1年6月,市残联成立了立法前评估小组和起草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立法起草工作;7月份开始,起草领导小组赴各地与属地残联及相关部门、部分乡镇相关负责同志等进行交流探讨,形成了《办法(初稿)》。8月26日,经理事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后,对《办法(初稿)》进行了最终修改,立法项目申报后,成为2022年规章立法计划项目。
立法项目成为2023年规章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后,市残联积极与司法局沟通,对《办法(初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经过研究起草、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等程序,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并上报市政府。进入司法审核阶段后,市残联积极配合司法局经过三轮调研、座谈、集中修改。最终,通过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办法(草案)》。
三、内容解读和特色亮点
《办法》共五章三十八条,结构完整、条款清晰、语言规范,遵循立法技术要求,条文内容合法,符合国家、省、市关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相关要求;起草程序规范,调查研究深入,听取意见广泛。紧扣苏州市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实际,将苏州特色和经验做法通过立法进行固化。
在国家、省已有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与规章的情况下,《办法》进一步突出苏州市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特色,结合苏州市实际并借鉴外地立法经验,对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内容进行了细化补充。《办法》主要包括残疾预防和康复宣传教育,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疾病、伤害等致残防控,残疾儿童康复与教育融合发展,康复医疗体系建设,保障措施等内容。
《办法》坚持普遍预防与重点防控相结合,针对各阶段主要致残因素采取综合措施。第十二条围绕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明确了政府及民政、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的相关职责;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对传染病、慢性病、精神障碍、职业病等疾病致残防控作出规定;第十六条强化道路交通和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以降低交通事故致残风险;第十七条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为了满足残疾人多样化的康复需求,《办法》着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对残疾儿童康复与教育融合发展作出规定;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对康复医疗体系建设、政策信息发布、社区康复等作出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职业康复,并结合调研了解的太仓中德融创工厂模式,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经营主体根据自身的产品和服务,结合残疾人实际情况,为残疾人开发和提供职业康复项目。
《办法》明确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推进康教融合发展是本次立法的重点内容。第二十条明确了政府以及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在推动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医疗资源融合共享中的职责;第二十一条规定教育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内残疾儿童的数量、类别和分布情况,根据需要在幼儿园、普通学校设置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设立专门针对孤独症儿童的学校。
《办法》根据苏州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现状,强化各项保障、救助制度有效衔接。第三十二条规定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补助政策;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加强残疾人长期照护服务,保障符合标准的残疾人公平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第三十五条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减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保障持证精神残疾人享受严重精神障碍门诊特殊病待遇;第三十六条对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助作出规定。
四、下一步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依据《办法》各项条款,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残疾监测网络,制定并实施残疾预防工作计划,全面做好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让社会每个个体都了解并做好自身的残疾预防工作。同时,加强残疾筛查和统计工作,建立残疾人口数据信息报告制度,逐步建成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服务体系,切实减少残疾的发生,有效改善群众生活质量,使苏州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与苏州在全省、全国的经济地位基本相匹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