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工业安置房”完善工业企业搬迁安置的指导意见(试行)》已于近期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稳定,优化工业企业搬迁补偿方式,有序引导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安置方式、保障措施、附则四部分内容。
(一)适用范围。首次明确了“工业安置房”概念,将其确立为货币补偿方式的有效补充,为企业提供了多元的安置选项。
(二)安置方式。明确“调换工业用房、调换商办用房或商品住宅、置换工业用地”三种安置方式,各地应当统筹考虑被搬迁企业的实际需求、安置意愿、产出效益、区域内可用资源现实状况等因素,提供单一或组合安置方式。
调换工业用房:一是优化准入标准。重点针对中小企业生产延续需求,在准入标准方面仅强调环保、安全等强制性要求,保障中小企业“进得来、安得下”。二是保障房源供给,提出“各地应当将调换的工业用房筹措工作纳入年度计划”“优先匹配符合企业生产要求的房源,盘活存量工业载体”,保障了调换用房的房源供应。三是遵循等价原则,明确调换工业用房的价值确定,由各地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市场状况、产业政策等因素确定。
调换商办用房或商品住宅:针对企业转型需求,创新引入商办用房调换方式,作为房屋调换的补充形式。
置换工业用地:一是严控实施标准,针对企业换地需求,明确再投产项目必须符合新上工业用地准入标准。二是明确置换原则,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三是合理确定补偿标准,提出置换面积部分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在与被搬迁企业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新出让工业用地价格确定。四是明确了代建实施路径。
(三)保障措施。提出加强组织保障、加强财税支持、加强总结宣传三方面措施。
(四)附则。明确自2026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19日。鼓励各地制定实施细则,并探索集体土地上工业企业搬迁实物安置的合法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