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背景:对申请低保家庭制定金融资产核对基数是打造公平诚信救助平台的现实需要,也是实现依法、专业、精准救助的客观要求。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指出"要明确核算和评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苏州作为有立法权的较大城市,可以根据国家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相应办法。
2013年,苏州市建立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实现了与公安局、人社局、工商局、住建局、交通局、地税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残联、总工会共9个部门的联网核对;201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颁布后,苏州市在全省率先实现核对系统与全市商业银行的联网核查,为查询申请救助家庭的金融资产提供了有力支撑。但对于到底应该有多少金融资产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必须有明确的政策依据,确保社会救助政策的底线公平。
创制过程:2014年5月,市民政局着手起草《关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金融资产核对基数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历时一年多的时间。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教育局、残联、总工会等部门,共同完成了《规定》的起草工作。其间,市民政局先后带领相关负责人员到上海、浙江等地学习考察,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组织157个低保家庭家庭座谈,并发放了1400多份低保家庭问卷调查表,充分了解他们对于制定金融资产核对基数的想法;向相关部门和各市、区征询意见,广泛吸纳合理化建议;利用已经建立的核对系统,对全市2.1万多户3.8万多人的低保家庭持有金融资产情况进行测试性查询,为《规定》的制定提供了第一手依据。副市长盛蕾先后两次召集相关部门座谈,听取意见,修改完善《规定》的内容。
主要内容:《规定》共分11条,主要明确以下内容:申请低保家庭金融资产的范围,核对基数的概念、参考系统、基础值,不同人数家庭金融资产的限额,纯老年人家庭以及家中有重残、重病、未成年人、在读高校学生等特殊情况下提高标准,家庭金融资产的最高限额,高额金融资产支出情况的处理办法等。为准确地进行低保救助工作提供金融资产核对的准绳。
创新之举:
其一:《规定》首次明确申请低保家庭金融资产核对基数的概念,这是苏州市在救助政策创制上的又一新举措。
其二:《规定》对单人户适当做加法,对4人(含)以上的多人户家庭适当做减法。主要考虑到单人户家庭实际生活支出相对较高,多人户家庭生活共济能力增加,有劳动能力的成员选择就业获取收入的可能性增加。
其三:《规定》明确对家庭中有重病、重残人员的,金融资产限额提高40%。重病是指苏州市明确的癌症、白血病、尿毒症等15类大病,重残是指2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员;对2人以上户中的纯老年人家庭以及家中有未成年人及高校就读学生的,金融资产限额提高20%。主要是考虑到这部分对象可能会因病、因残、因学有较大支出,略为提高,可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其四:《规定》首次明确家庭金融资产15万的最高限额,主要考虑到多人户家庭虽然允许有一定的财产,但过高的积蓄如果申请享受救助,易在社会上引起负面的影响。
其五:《规定》防范了个别人员为达到进入低保的目的,恶意转移资产。当其家庭成员中有人在一年内金融资产支出单笔超过低保标准12个月的,或者累计支出人均超过低保标准24个月的,申请人应当书面说明其主要用途,并提供相关证据。如果经查实属高消费支出的,按《苏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