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细则》出台背景
伴随着物业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各种矛盾也不断出现,收费问题常常成为矛盾的焦点,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缺乏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目前苏州市区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前期实行招投标,业主大会成立后由双方协商确定。由于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收费衡量标准,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很难就价格调整达成共识。但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每年都在上涨,物业企业为了控制成本,只好减少人员配备、降低服务标准;服务质量降低了,业主不满意,更多的业主不交费,而物业企业再减人降成本,由此进入恶性循环,既损害了物业企业的利益,也最终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利益。
二是物业服务及收费透明度不高。物业服务作为物业管理区域内一种公共性的服务,信息公开透明有利于服务双方增强相互信任,促进双方义务的履行。从现实情况看,服务标准不明晰、经费收支不透明的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比如,由于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没有及时公开,一些业主常常把建设单位遗留的房屋质量等问题误认为物业服务问题,从而引发了诸多矛盾。
三是物业服务不够规范、物业费用收缴困难。作为物业服务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物业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缴纳费用。但现实中有的物业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义务,有的业主不交或借故不交物业费等问题还比较多。
四是住宅小区停车管理问题比较突出。近年来,随着汽车逐渐进入普通消费者家庭,住宅小区停车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较多,反映在价格方面主要是两个问题:一是地面与地下停车收费比价关系不够合理。按照现行
此外,在空置优惠、装修押金等方面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为了促进上述问题的有效解决,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新要求,制定《细则》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二、《细则》的起草过程及总体思路
本次《细则》制定工作,遵循"加强前期管理、增强自治能力、化解突出矛盾、促进质价相符"的总体思路,即区分物业的管理阶段,前期物业管理更多地体现政府对价格的指导作用,业主大会成立后以业主共同管理为主,同时针对现实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最终实现物业服务与收费相适应的目标。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健全价格形成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相关方的行为规范。《细则》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价格自律,规范服务行为,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接受业主监督。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的,业主可以请求业主委员会监督履行,或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同时,针对无故欠交物业费的问题,《细则》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依法追缴。
(三)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信息透明度。
(四)进一步完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措施。
1.地下与地面的汽车停放费标准应当保持合理比价。《细则》出台后,价格部门将会同住建部门对现行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缩小地下与地面收费差距,促进车辆向地下停放。
2.为提高车位使用效率,鼓励探索对业主的车辆实行不固定车位、先到先停等其他有效的管理方式。采取其他管理方式的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月度累计收费金额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3.在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临时停车位,供访客等临时停车使用。
(五)进一步明确其他相关费用的管理规定。《细则》对空置优惠、代收代交费用、装修押金、新增共用设施设备的费用处理等相关事项作出了规定。
1.
2.代收代交费用,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或部分业主承担且费用不能直接计入单个业主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备运行电费及电梯年检维保、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这些费用由物业企业单独列账,按实际支出和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已经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计收。
3.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的保证金、押金应当符合规定,严禁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押金或保证金。
4.
(六)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的责任。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和完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标准,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为的监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招投标价格行为及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物业服务投诉。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七)进一步明确罚则。《细则》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关于政策衔接。服务双方在本细则实施前已经依法通过协议、合同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等事项的,继续按原约定执行。
